侯官响:信用视角下明代的抑商与通商

2020-08-10 17:31:05 6860
为了交易方便,货币的产生便是顺其自然的了,这样就更加扩大了商品交易的范围和种类。在各类商品交易活动中,相伴而生的是商业信用。信用是现代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之一,其涵义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指诚实,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二是指货币借贷和商品买卖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总称,三是指信任重用。在商业活动中,信用主要体现在前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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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视角下明代的抑商与通商

侯官响

 一、 引 言

传统中国以农立国,农业是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各个朝代为了统治的存续和长治久安,多视农业为“本”,予以大力发展,而视商业为“末”,抑制商业发展,奉行所谓“重农抑商”或“崇本抑末”政策。然而,即使是小农社会,亦离不开剩余产品的交换,哪怕是简单的以物易物。为了交易方便,货币的产生便是顺其自然的了,这样就更加扩大了商品交易的范围和种类。在各类商品交易活动中,相伴而生的是商业信用。信用是现代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之一,其涵义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指诚实,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二是指货币借贷和商品买卖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总称,三是指信任重用。在商业活动中,信用主要体现在前两个方面。

无论是传统社会的商品交易,还是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中, 任何一个个人或企业,要想获得收入和利润,除了提供符合市场需要,消费者愿意付出价格的产品外,还需要恪守商业信用。虽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既以为人己愈有,既已与人己愈多”“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揭示了商品活动是通过诚实守信恪守信用的利他行为而达到自利的。

在人们的印象中,明代(1368—1644年)是一个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国家,重农抑商达到了中国历史的极致。早在江南政权时期,吴王朱元璋就表示:“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将“商”视为“四民”之末,予以贱鄙。洪武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洪武十九年二月指出:“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后来又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抑商”作为明太祖制定的国策,也为其后各朝所宣扬。直到嘉靖九年(1530),兵部尚书李承勋仍上言“思小民衣食之孔艰,皆以重本抑末为主”

然而,正是这样重农抑商的集权国家,产生了晋商、徽商、陕西商帮、洞庭商帮、江右商帮、宁波商帮、广东商帮、山东商帮、福建商帮和龙游商帮等十大地域商帮,其商业发展也超出了前代的范围、规模。而且在“16世纪已可看到市场经济的萌芽”,“16-18世纪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商品出口国,有数十种商品向海外输出,……为世界各地商人所运销。”上述景象的出现,是商人地位提升和商品经济发达的写照,体现了商业信用发展的内在要求,当然也与政府采取的商业政策颇有干系。本文即以商业信用为视角,探讨明代商业政策对商业发展的施加的影响。

二、抑商政策下盐业专营与开中制

明代大规模的商业活动是从盐业专营开始的。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盐课税,并实行国家专卖,为春秋时齐国管仲所创“官山海”和“征盐筴”,历经西汉桑弘羊“笼盐铁”,唐代刘宴“就场专卖”,至北宋范祥的“钞盐法”而臻于完善。官府垄断盐业经营,盖因食盐经济,作为农耕经济的重要补充,关乎国计民生。政府不仅据以取得财政收入,更可发挥控制民户的作用。是以“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

明代立国之前,曾“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其主要运作办法是民产、官收、商销。洪武初年,政府陆续设立两淮等六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等七盐课提举司,推行盐专卖制度。在此制度下,明廷建立了灶户制度,灶户生产的盐全部由政府收买处理。政府收来的盐,通过户口食盐法,运到各州县,按口派卖,计口征收钞米,这是官卖制度。

在国家食盐专卖的基本制度下,为解决政府边疆驻军的供应问题,明政府又实行开中制。所谓开中制,就是商人根据政府的需求将物资输送到指定的地点,然后获取贩盐权利。这种贩盐权力即盐引。所谓“盐引”就是明代政府给予商人凭以运销食盐的专利权证。张宇燕等认为,明初的开中制度是国家期货市场的雏形。明政府利用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 规定商人只要把粮食运输到边境粮仓, 或到各地盐仓按规定数缴足谷米, 便可向政府换取盐引, 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取食盐, 再到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去销售食盐。从交换的角度看,开中制在政府与民间商人之间以盐的专卖为媒介形成了一种交易关系,其交易形式兼具政府信用与商业信用特征。

物盐交易的过程则可简化为实物——盐引——盐。 可见,作为一宗物盐交易,商人在出让实物的同时,直接获取的不是对等的实物交换品盐,而是盐引,商人从提供实物到获得食盐,要经历很长的时间间隔。在交易延长期间,政府首先提供国家信用,确保商人凭借盐引以领取食盐;同时商人作为授信者,向政府提供了商业信用,保证在规定的地区销售食盐。

盐引与其说是支盐凭证,不如说是政府信用票据,其具体样式如何尚不得而知。《明史》载:政府“编置堪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堪合相符,则如数给与。”可知盐引是政府堪制的作为换取商人实物证明的和商人到政府规定盐场支盐凭证的一种复式文券。政府向民间商人预先支取了实物但没有提供具体的担保,实质上是以政府的信誉为担保。 在商人以物换引及以引领盐期间,盐引属于信用关系的中介和凭证,并且既是提货凭证,又充当了延期支付的凭证。显然,在政府与商人的物盐交易中,商人承担了由交易过程延长产生的交易结果不确定的风险,风险的大小则取决于政府信用的兑现程度,风险回报是获得食盐、盐的销售权利及售盐后的利润。从盐商资本的运动形式来看,经历了货币——实物——盐引——盐——货币的运动过程,售盐后所得货币比作为本钱的货币的超出部分,弥补了政府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且一般可以取得更多的利润。

在输物中盐的开中制下,政府与商人之间形成了具有商业信用特征的物盐交易形式,这种信用交易形式不仅解决了政府庞大的物资供应问题和消费需求,而且给民间商人带来了商业机会,促进了全国性的商品交换和区域商人的兴起,对西北地区的屯田开发也有积极意义。

三、晋商、陕商、徽商以而兴

纳物中盐的开中体制将政府的物资需求与商人的贩盐逐利动机连接起来,政府以盐及其专卖权进行回报,在政府与民间商人之间以盐的专卖为媒介形成了交易活动。此交易活动具体通过报中、守支、市易三个环节得以实现,即:商人在指定的地区向政府提供实物以换取盐引,凭盐引到指定盐场守候支盐,再将所支食盐投入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销售。物盐交易的整个过程要在三个区域完成。

在纳物中盐开中体制下,“户部出榜召商”,实行公开招标。 由于名额有限,故有“抢上之法”,此法虽不能完全排除官宦势要优先中盐的可能,但在总体上对商人而言可谓竞争机会均等,竞争结果主要取决于其资本的多少和行动的速缓。因此,从原则上说,任何人只要及时向政府提供了信用,就可以得到政府的信用担保,无需特殊的资格限定,这为民间商人带来了广泛的商机。明代山陕商人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他们利用地域优势获得商业先机,在明代商界首先崛起。此后徽商继起,并后来者居上。

晋商、陕商和徽商都起家于盐引, 盐业由政府专卖的情况下,商人根本无法染指。明朝开中制度的实施使得商人有机会进入这一产业中。山西解州, 是周边各省食盐的主要供应地, 其池盐乃自然结晶而成, 经久不衰。《史记·货殖列传》载:“晋地其南境解州有盐池, 唐虞以来,号为利薮”。当时, 整个山西乃至陕西、河南、蒙古长城沿线, 中国西北、北部的部分地区, 都是解盐的行销区, 晋人不出省门即可获利,于是纷纷走上经商之路。

开中制洪武时期最先行于山西,到宣德十一年便推行于陕西,行在户部奏,陕西边卫急缺粮储,宜召商中纳盐粮。这为陕西商人参与盐业贸易提供了历史 条件。机敏的陕西商人紧紧抓住这一政策机遇,积极发挥自己的地域优势,参与 中盐屯种,换引贩盐,成为与山西商人并驾齐驱的西北盐商。到弘治五年实行开 中纳银, 陕西边商一变为驻家扬州的专业盐商。当时全国各大盐场均有陕西商 人。在盐利最大的两淮盐场, 陕西盐商的势力仅次于徽商。

面对机遇时,徽商和晋商、陕商表现出同样的敏感。 明开中制实行后,山西、陕西因为临近北边,故捷足先登, 徽州虽与北边相距数千里,但徽人也看到了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不畏艰难,北上中盐。如徽商汪玄仪,“聚三月粮,客燕代,遂起盐策”,歙人程金吾也是“捆载入河西,赢得过当,遂都河西主转毂, 浸起不赀。”显然他们都是开中商人, 可以说正一大调整, 给徽商、晋商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纳粮中盐, 晋商因地利之便, 故占绝对优势。但改为纳银中盐后, 由于两淮盐场运司设在扬州, 距徽州不远, 故大批徽商纷至沓来。 这一时期虽也有不少晋商南下, 但从总体上晋商已不占优势, 徽商却独占鳌头了。 正如万历《歙志·货殖》所载:“《传》之所谓大贾者,……皆燕、齐、秦、晋之人, 而今之所谓大贾者,莫有甚于吾邑。虽秦、晋间有来贾淮扬者, 亦苦朋比而无多。”

、通商政策下商业的兴盛

明代中后期,随着民间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重要性和商人地位日益为统治者所认识和重视,抑商政策逐渐为恤商、通商政策取代。先是逐步确立恤商、通商政策。从明代中期开始,一些大臣对朝廷“抑商”、重征商税政策提出了批评,呼吁“恤商”。如弘治年间,担任吏部尚书的丘濬在进呈给明孝宗阅览的《大学衍义补》中指出:“臣按汉初去古未远,其行抑商之政犹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为经费;商贾之服用,不许其过侈,可也。然捐市税以予封君,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明代后期,先后执政的大学士高拱、张居正终将恤商见解转变为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张居正主张,农商互利,资商厚商,即恤商,并在执政改革中贯彻执行。

明代中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大批商人因商致富,日常鲜衣肉食,居处豪宅大院,富足豪奢,让人艳羡。明王朝从商业发展繁荣中搜取大量商税,面对国家财政危机日益加剧,有求于商人捐助,因此统治者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提高商人社会地位。其一是大开捐纳,允许商人买官入仕。其二是设立商籍。明代科举考试按籍贯举行、录取。若商人在外地经商,其子弟仍需回原籍参加科举考试,颇为不便。万历年间,御史叶永盛为盐商子弟奏准在浙江设立商籍,使他们得以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此后商籍推广及于全国,方便了商人子弟在地读书科举。第三,开放海禁。海禁一开,沿海商民出海贸易踊跃。 中国大量价廉物美而富有特色的商品,包括生丝及纺织品、陶瓷器、漆器、矿产品、金属制品、水产品、农产品等,源源不断地运往海外,贸易额迅速攀升,致使白银大量流入中国。

在恤商、通商政策下,明人经商情绪高涨,掀起筹资投入商海的浪潮,这样商业信用也得以彰显。拥有资本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资本,人们的商贸活动便无从谈起,没有掌握资本的人也不能真正成为商人。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意图从商者都能顺利地获得资本,运转中的商业活动也可能随时面临资本缺乏的困扰。从这个意义上说,筹集资本是进行商贸活动的起点。筹集资本离不开借贷活动,借贷双方是典型的信用关系。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家庭筹资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社会,宗族和家庭对个人学业、事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家庭是建立在婚姻、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晚明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既是基本的消费单位,又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一般而言,家庭利益是商人贸易活动的出发点,商人的经商动机可能直接源自于对家庭经济利益的考虑,商人的经营利润也可以看作是对家庭经济做出的贡献。

当一个家庭进行商业投资而面临对由谁来经营做出决定时,有经营能力的家庭成员往往是首选对象。如《八段锦》描写徽州府休宁县人陈简,“家事甚殷”,儿子陈鲁生十八岁时,陈简拿出“五百余两本钱,交付鲁生”出外经商。《喻世明言》中的应天人李英,“从幼跟随父亲出外经纪,今父亲年老”,便把本钱交给他在庐州行贩。可见,无论是在家长的指令或鼓励下经商,还是继承父祖之业,家庭成员可以直接在家庭单位内获得启动资金并介入商业活动。

在家族观念浓厚的地区,筹资活动可能从家庭单位向家族范围扩展。家族是家庭繁衍的结果。向家族成员无偿提供资本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在素有“东南邹鲁”之称的徽州地区尤为常见。李维桢《大泌山房文集》就记载了对族人子弟“其可儒者,资之为儒;其可贾者,资之为贾”。

(二)借贷融资

借贷作为一种经济上的融资活动,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古老的传统。借贷经商,就借贷行为的主体来说,即是商人借贷;就其融资活动的性质而言,可称为商业性借贷;而从放贷的角度看,从贷出后的用途来讲,则可称为商业性放贷。晚明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业利润的吸引下,人们较多地通过借贷的方式筹措商业经营的启动资金;同时,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某些商业活动可能大大超出商人原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更多的商人也通过借贷扩大经营资本、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

明代商业借贷途径丰富,向亲族借贷因在经济关系中包含着超经济的因素一般会成为商人首选的借贷途径;向大户的信用借贷则是商人借贷的主要的和普遍的形式;商人在经营中遇有临时性的资金困难,也可以在业缘关系中求借或向当铺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抵押借贷。

在明代特别在明中叶,以后由于农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出现了许多人 口众多工商业相当繁荣的城市。随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不仅出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和工场手工业, 而且作为贵金属的货币——白银,如前所述,成为事实上的国家主要货币。为适应长途和大宗贸易的需要,会票也逐渐为一些富商大贾所使用。在这一时期中, 高利贷资本也相当活跃。

前文所述当铺,经营的就是高利贷。当借债人生活急需时以实物去当铺中质钱,大则金银珠宝, 首饰古玩,小则破旧衣物,由当铺估值给钱,发给当票,当票上写明当铺字号地址、所当物品名称、数量、所当钱数、赎取日,期和 利率等。当票是典当物品人以后赎取所当物品的凭证,如果届期不赎,当铺有权处置所当物品。

借贷的利息率,指借贷商人在一定时期内偿还的利息额与其所贷本金的比率,它一方面反映了商业性放贷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反映了借贷商人的债务负担程度。商业性借贷的利息率的高低对商人借贷的实现有直接的影响。明朝规定:“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例,违者笞四十。”月息三分,即年息36%。明人李晋德说:“经营贸易及放私债,惟以二三分利息,此为平常无怨之取。若希七八分利者,偶值则可,难以为恒。”据刘秋根研究,明代典当铺的放贷,“总以二分、三分为多”,低于谷物放贷和其它形式的私人放贷。明代著名徽州商帮,由于徽州地区聚族而居、宗族之间相互周济帮扶的因素,商人借贷的年利息率以 30%以下为常见。如方志载徽商“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的说法。徽州商人许世积“鬻财取什二,有急者愿多出子钱,公曰:吾什二足矣”。在这里年息不超过24%。东林党领袖高攀龙的生父曾兼营高利贷,“纤啬治生产,米盐琐悉一切躬亲之,以其赢与里中交质为什一息,卒之日积千余金”,年利息仅为12%。

然而在实际商业借贷中,最高甚至存在本利相等,年息为100%的情况。如:“浙江龙游贩书客人龚十三、童八十,在大中寺卖书折了本钱,讬保陈正写批,往腾宠处借出本银二十两”,“未及周年,本利倍还,立有收帖存照”。也有不收利息的情况,如徽州府歙县人鲍尚志“为同邑江静澜司鹾务,江业在会稽,尝令公賫赀往。……程明远者,亦同邑人,公舅氏行。谓公曰:依人非久计,子苟欲自立。当贷子二百金任自营,弗较息也。”

明代后期,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由于专业放贷单位甚多,他们通常以适当放低利率、减少额外勒索和放宽赎期等办法,提升商业信用度,加强竞争力,因而相对来说更容易吸引借贷。

 明代的商业信用机构及信用票据

在恤商、通商政策下,明代商业信用机构有了较大发展,信用票据也出现了。

(一)当铺

典当铺是明代主要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基本功能是抵押放款。晚明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商品化和国家财政的货币化,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日益增加,开当放款成为稳定的行业并得到发展。典当业具有很大的市场容量,大量当铺应运而生。如在徽州商人经营的主要行业中,典当业即为其一。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说:“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赀数千金课无十两,见在河南者,计汪克等二百十三家。”

商人向当铺借贷一般需要借贷商人提供价值超过债款的抵押品,也就是说只有拥有足够的抵押物品的商人才能这样举债,而且如果商人偿还不力,便要失去抵押品,因而商人在这种举债活动中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然而就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而言,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极易使商人遭遇销路不畅或其它的意外变故,在人地生疏借贷无门的境况下,向当铺抵押借贷便成为商人解决现金不足、渡过暂时困境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钱铺

明代没有钱庄, 但有类似于钱庄的钱铺, 或称“钱肆”。它的业务是经营货币兑换, 包括金和银、银和钱、金和钱之间的兑换, 主要是银和钱的兑换。明代还有纸币大明宝钞。明中叶后宝钞虽没有完全废止, 但使用的范围日趋狭小。经营宝钞买卖的称为“钞户”,一般钱铺没有这项业务。

最早提到钱肆的是陆粲的《庚巳编》,记弘治十四年(1501) 苏州长洲人徐姜遇仙女事:徐鳌经管的解库中有金首饰被盗, 仙女告之“于城西黄牛坊钱肆中寻之, 盗者以(已) 易钱若干去矣”。此书作于正德年间,说明苏州在弘治时或至迟正德时即已产生钱铺。《金瓶梅》成书于嘉万时期,该书第九十三回提到钱米铺和钱铺:“昨日听见陈三儿说你在这里开钱铺”。

另外一些古籍文献提到的钱市、铺户、钱桌、兑店,实际上都是钱铺,货币兑换是它的主要业务。嘉靖十五年(1536), 巡视五城御史阎邻等奏请禁止伪钱,而当时“奸党私相结约, 各闭钱市,以致物货翔踊, 其禁遂弛”。这里的“钱市”,就是货币兑换市场。关闭钱市, 会严重影响商品流通, 以致物价上涨。万历五年(1577),福建抚按庞尚鹏提出十四条整顿福建钱法的办法。其中有一条说: “设立铺户, 举市镇殷实之家充之, 随其资本多寡, 赴官买钱以通交易。”范镰万历时作的《云间据目抄》在《记风俗》中说:“行使假银, 民间大害, 而莫如近年为甚。……甚至投靠势豪,广开兑店, 地方不敢举, 官府不能禁, 此百姓所切齿也。”其中云“广开兑店”,说明这种店为数不少。

上述各类钱铺究竟是否经营存放款业务,尚不明确,但并不等于说所有钱铺都不经营这两项业务, 但至少说明它还没有成为钱铺的主要业务, 所以还没有在文献中得到明确的反映。

(三)会票

明末已有一些汇兑的记载, 汇款凭证称为“会票” , 相当于后来的汇票。明代实行田赋货币化政策之后,把数以万石计的粮运改做纳银,促进了粮食贸易和商品流通。而商人感身携万金之不便,进而创制了“以空囊而赍实资”的会票,异地款项汇兑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事。

崇祯年间的陆世异在其《论钱币》中称:“今人家多有移重资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办理汇款的机构当然是当铺、钱铺及其他商号。会票之外还有券,为取款凭证。崇祯年间陈子龙说:“今民间子钱家多用券,商贾轻赍往来则用会,此即前人用钞之初意也。”

明代会票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在形制上相当于近代纸质票据,相关要素基本齐全。不过商人会票,仍然具有古代“合券”的特点。券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执其半以为凭证,表现为以骑缝印章保留了“合券”的“遗意”。并且会票异地支付的汇兑方式已具有了近代金融意义,它传承了唐宋“飞钱”和“便换”的形式,又是清代专业汇兑机构票号的准备,是明代商品交换发展、资金调度频繁的必然发展趋势。

长途贩运商人与一般商铺的赊销

明代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形成了著名的十大商帮和全国性的销售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的苏州,正德时期苏州洞庭商人“离家旅估, 橐理粮裹,驾巨舶,乘弘舸,扬荆襄之帆,鼓潇湘之柁,巴西粤南,无往不可”,赢得了“钻天洞庭”的称号。弘治时苏州城即“四方商人辐辏其地,而蜀舻越舵昼夜上下于门”。苏州商人不仅足迹遍及全国,苏州城也是各地商人的汇集之地。

经营性赊卖的提供者主要是奔走各地的贩运商人。很多贩运商人采用批发的销售形式,因而赊买赊卖成为普遍现象。这也是一些贩运商人做大做强的经营之道。有些行商,特别是本小利微挑贩,大多直接与顾客交易。以赊卖的方式销售商品在明末小说中多有描述。《警世通言》中的江南常州府无锡县人吕玉和一个大本钱的布商同往山西,“到了山西,发货之后,遇着连岁荒歉,讨赊帐不起,不得脱身。捱到三年,……讨清了帐目。”同书中浙江杭州府客商张二官人“往德清取帐”,回家后住了一个月,又“收买了杂货赶节,赁船装载到彼,发卖之间不甚称意,把货都赊与人上了,旧帐又讨不上手。”《喻世明言》中描写湖广襄阳府枣阳县人蒋兴哥,“想起父亲存日广东生理,如今耽搁三年有余了,那边还放下许多客帐,不曾取得。”《型世言》中的浙江杭州府张二官“积祖原是走广生意,遗有帐目。”《石点头》中描写徽州富商汪朝奉,“在扬州开店做盐,四方多有行账”“也在襄阳收讨账目”。

明代的贩运商人,尤其是长途贩运商人,主要从事商品中转和批发业务,他们在销售环节上直接面对的是零售商人,所以其赊卖活动不在消费领域,而主要在流通领域。一般而言,长途贩运商人主要是向铺商进行赊卖。贩运商的信用赊卖,延期收款时间有的长达三年,有的甚至数十年,当然也会出现呆账和死账。

另外一般商铺之间,商铺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皆可能发生赊销业务。在赊卖赊买交易中,作为授信一方的赊卖商人是交易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商品赊销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交易结果随着时间的延伸和各种变化的出现,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间越长,风险越大。交易风险的最终化解在于享受信用的赊买方按约履行赊欠债务的清偿责任。赊买方能否按约定偿还赊欠债务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其个人信用。个人信用存在于主体的道德层面,在相识、相交、相知等经验性前提下,个人信用可能值得信赖,凭借个人信用也可能促成赊卖赊买交易。

商人与个体消费者之间的、铺商之间的、铺商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赊卖赊买大多是在相识的前提下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而发生。然而,在不具备交往经验的前提下,个人信用往往是抽象的,因而对于陌生者之间的赊卖赊买交易来说,只凭借个人信用既不足以促成赊卖交易的广泛发生,又不足以降低赊卖的风险。实际情况是,在晚明经营领域中,贩运商人的赊卖及赊买活动,既没有地域关系和人际关系为信用基础,又无须公开而有力的信用担保,这种交易的广泛发生,有赖于交易本身内在的降低赊卖风险的机制。这就需要用居间信用的完善以降低直接交易风险。

七、商业活动中风险与欺诈

明初风气淳朴,乃是由于彼时社会经济衰退,“物力有所制”的缘故;明末苏州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更加促成社会风气的奢靡,而社会风气的奢靡,不仅刺激消费,增加需求,而且冲击了“贵贱有等”的社会秩序。因此,“江南侈于江北,而江南之侈尤莫过于三吴”,奢靡程度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大抵呈现正相关的比例。清代士人顾公燮论及此事说:“以吾苏郡而论,洋货、皮货、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座,如山如林,不知几千万人。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

伴随商品经济活跃,晚明奢侈之风兴起,崇拜金钱财富的思想也恶性泛滥起来, 所谓“金令司天、钱神卓地”,即是对这一情景的准确概括。明人朱载堉撰《山坡羊·钱是好汉》曰:“世间人睁眼观见, 论英雄钱是好汉。有了他诸般趁意, 没了他寸步也难。拐子有钱, 走歪步合款。哑巴有钱, 打手势好看。如今人敬的是有钱, 蒯文通无钱也说不过潼关。” 薛论道撰《沉醉东风·题钱》称:“有你时人人见喜, 有你时事事出奇, 有你时坐上席, 有你时居高位。有一朝运去时移, 垂首缩肩雨内鸡, 想从前交情有几?”金钱财富导致社会价值观、社会风气的巨大的变化。追求金钱已不再受到鄙视,而成为天经地义,抛弃道德不再受到谴责,甚或成为追求享乐的必然。钱能通神,有钱光荣,社会道德崩溃,普遍缺乏诚信,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尔虞我诈,不择手段。在信用季度贬值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坑蒙拐骗防不胜防。于是防骗的书籍应运而生。

《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是浙江人张应俞撰写的一部笔记小说,刊刻于万历年间。此书共有88个诈骗案例,大多涉及商业活动。商业经营是一项风险性很高的事业,在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商业世界里,有些商人幸运地腰缠万贯,也有许多商人终生奔波而所获甚微,流落异乡、甚至丢掉性命者亦不鲜见。按照骗术类型、骗子身份等, 分成“脱剥骗”“丢包骗”“换银骗”“伪交骗”“引赌骗”、“诗词骗”“假银骗”“婚娶骗”“拐带骗”“奸情骗”“炼丹骗”“法术骗”“牙行骗”“ 露财骗”“谋财骗”“盗劫骗”“强抢骗”“在船骗”“诗词骗”“衙役骗”“妇人骗”“买学骗”“僧道骗”“引嫖骗”等二十四卷。此书将各种诓骗窃夺的手法进行了彻底揭密,提醒世人辨明真相,以免上当。《杜骗新书》通过一个个故事,生动展现了晚明商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明代后期,风俗败坏、作伪之滥已经到了无时无地触目皆是的地步。至于诈骗之术,则是“出鬼入神,变换九天风雨;胸矛意盾,包藏几部甲兵”。

商业经营是一项风险性很高的事业,在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商业世界里,有些商人幸运地腰缠万贯,也有许多商人终生奔波而所获甚微,流落异乡、甚至丢掉性命者亦不鲜见。《诈称公子盗商银》谈到,山东人陈栋同二仆带银一千两馀,往福建建阳贩买机布,途逢一棍,带有四仆,诈称福建分巡建南道公子,一路与陈栋同店,陈栋虽心存警戒,最后还是被其灌醉,财物悉被偷去。陈栋只是失了财物,还有商人丢了性命。《炫耀衣妆启盗心》谈到,徽州人游天生同一仆往建宁府买铁,乘船到建阳县,因欲往拜乡亲,开箱取衣物,艄公见其衣服鲜丽,所带用物俱美,遂在晚上将游主仆迷倒,推入深潭,游被淹死。

晚明交易率用银,准确判断银的成色和真假,是商人必备的一项基本技能。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时造假手段繁杂多样,商人们尽管小心谨慎,但还是有不少人在这方面吃了大亏。《冒州接着漂白鏪》谈到,福建安海人钱天广,到山东冒州药王会卖布。一棍以漂白银来买布,每五两一锭,内以真银,如假银一般,色同一样。棍将丝银先对。广以铁槌凿打,并无异样。打至十馀锭,通是一色。钱说:“不须再凿槌打。”棍遂以漂白鏪出对,共银六百馀两,内只有细丝银一百馀两,馀者皆假鏪也。银交完讫,布搬去了。广收其银,检束行李,与乡里即雇骡车,直到临清,去买回头货物。取出其银,皆假银也。

除《杜骗新书》外,为商人和社会各群体编写书籍, 提醒防范诓骗窃夺的书籍还有福建商人李晋德所著《客商一览醒迷》。另外明代小说中也常有诈骗故事。如《拍案惊奇》卷十六就写了几个诈骗的故事,作者说:“世间最可恶的是拐子。世人但说是强盗,便十分防备他;不知那拐子,便与他同行同止也识不出弄喧捣鬼,没形没影的做将出来,神仙也猜他不到。倒在怀里信他。直到事后晓得,已此追之不及了。”

明代商品经济虽然十分繁荣,但商业组织却很不发达,当时常态的商业经营方式还是个体经营。商人们利用地区性或季节性差价赚取利润,经营项目和贩运地域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当时商业经营的环境也不够完善,商业活动的风险性很高,商人们必须处处小心,时时警惕,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控制,否则很容易在信用贬值、充满不确定性的商海中翻船。

明代统治者奉行恤商、通商政策,因此使商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明代中期以后逐渐走向繁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超越了此前中国古代的各个朝代,与当时正处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过渡的欧洲各国相比仍是先进强国,成为当时的亚洲中心和“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但是,抑商是上自统治者下至商民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深深地浸润在各项政策中,从而影响并妨碍了恤商、通商政策的推行,终使中国在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发达、与世界市场衔接的大好形势下,仍不能实现社会性质的飞跃。尤其,到了明末,国势危急,统治者重征商税,导致商人纷纷破产,不少人加入反抗明朝统治的斗争,明代后期高度繁荣发达的商业经济终于在明清之际战乱中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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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17: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