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9-12-12 20:12:22   来源: 经济日报 29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作用,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坚持创新保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全面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工作经验,以激励创新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灵活适用诉讼规则、适当放宽权利人证明标准,通过司法保护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3.坚持开放发展。坚持国际眼光和世界眼光,既立足国情省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密切关注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坚持营造保障创新、开放共享的市场环境,积极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

4.突出保护重点。结合吉林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用好用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服务“数字吉林”“法治吉林”建设。加强司法公开和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依法保障社会创新和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坚持分类施策、严格保护,优化吉林创新创造法治环境

5.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和知识产权特质、需要相适应。对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严格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在权利保护范围内给予严格保护,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允许自由借鉴和模仿;对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保护商业标识的显著区别性,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限制不正当的模仿搭车行为。对于文化创意类知识产权,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6.区分适用等同原则保护技术创新。严格区分等同原则的适用标准,根据权利与技术贡献的匹配程度不同,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不同特点,宽严适度适用等同原则,使发明创造获得更强司法保护。

7.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以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原则,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等裁量性因素,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为吉林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8.依法保护具有吉林特色标识及传统文化资源的商标性使用。注重加强对吉林省举办的具有吉林特色的科技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特有名称标识性权益和以吉林为原产地的农副产品、中药材等地理标识的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原字号、历史传承意义标识的保护,充分尊重其作为品牌标识的市场价值,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予以保护。

9.妥善审理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案件。针对吉林省红色经典文化产品丰富的特点,坚持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权利、尊重经典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好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在职务作品认定、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侵权时,充分考虑涉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做到既尊重历史,又保护权利,更有利传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利用、传承行为产生的涉红色经典作品纠纷,不简单判令停止表演或者演出红色经典作品。

10.妥善处理技术成果权属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尊重吉林老工业基地历史特点,尊重地方经济发展现实,依法妥善做好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权属认定,既要支持发明人依照约定取得技术成果权,又要防止职务成果非职务化。在尊重当事人约定、当时历史现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既要激励技术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11.妥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结合知识产权特有的法律特征,尊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特有规则,妥善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对于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已通过事实行为形成许可使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在判定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时,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中人身性权益和财产性权益的区别作出裁判。

12.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明显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其他创新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审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责任,如按照该条第三款、第四款无法查清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不得拒绝裁判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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